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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小詞庫

作者:游美惠
出版社:巨流圖書公司
出版日期:2014-09-01
語言:繁體中文
ISBN/ISSN:9789577324900
裝訂方式:平裝
頁數:249頁
開數:21 x 14.8 x 1.5 cm開
類別:精選書展 > 性別研究

定價:NTD$ 350
優惠價:NTD$ 315
庫存 > 有

作者簡介

游美惠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 教授

  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所長(2003-2006,2009-2012)、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總編輯、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2008-2010)、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與《臺灣社會學刊》編輯委員等。

  現任: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高雄市人權委員會委員、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等。

  編著有:《性別教育最前線──多元文化的觀點》、《性別向度與台灣社會》、《性別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性別好好教》、《情感教育資源書》等書。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歷年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各期的「性別教育小詞庫」專欄之文字,集結成書,希望能成為一本實用的工具書。本書介紹了五十個專有名詞與理論概念,都是性別平等教育和性別研究領域常用的關鍵詞彙,希望能協助讀者理解性別相關的理論和深化對於現象的分析。本書作者除了引經據典、旁徵博引介紹每個概念的意義與內涵之外,也延伸探討相關議題,將之與台灣社會連結,希望能提供更多的論述資源給關切性別關係和社會現象的研究者參考。

積極矯正行動 AffirmativeAction

國家的介入是改變機會結構及職業與職務隔離的重要機制(張晉芬,2011:257)。美國聯邦政府推動「積極矯正行動」(AffirmativeAction)(在其他文獻之中,有時可以見到「積極補償措施」的翻譯用語)就是一項具體的例證,藉著立法標舉出職場聘僱標準的平等機會,也希望積極落實政府聘僱人員能做到無歧視的情形,要求政府應在聘僱人員時不能有任何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籍之歧視;而除了聘用之外,包括升遷、調職、招聘、解僱、調薪、在職訓練與實習等面向,也都不能有歧視的情形。

美國的「積極矯正行動」是以1964年所通過的公民權利法案(CivilRightsAct)為法源基礎,規定僱用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或組織,不得有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出生國籍的歧視,後來又加上不得基於年齡(40-65歲)或身體障礙的歧視(Dobbin,Sutton,Meyer,&Scott,1993)。張晉芬(2011)指出,「積極矯正行動」的目的是要增加受僱者的多元性及降低因為社會人口特徵所造成的工作歧視。而根據Harper&Reskin(2005)的研究發現,「積極矯正行動」實施的結果確實也增加了女性和弱勢族群進入中級管理階層的機會。

雖然一般認為,「積極矯正行動」能讓非屬於主流優勢團體的人得到較有利的工作機會,促進實質平等。但是另一方面,許多實際案例的處理經驗已經明白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相關的教育宣導促成觀念的改變仍是重要的。舉例來說,許多男性受僱者對於「積極矯正行動」有反感,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工作權或工作機會受到直接威脅,覺得自己受到「反向歧視」(reversediscrimination),但是這種指控由於證據不多(足),所以並未被廣泛採信。

臺灣近來積極推動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的第四條訂: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這和積極行動法案的精神正可相互呼應。但是有鑑於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我們應該也要留意,諸如上述所指稱的疑義應該透過多重管道作澄清與說明,教育大眾這類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並不是一種歧視性作為,以釋大眾之疑,方能使相關的措施更平順推展。